到、早退、旷工等情形,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扣发奖金、扣发工资或辞退处理。Р第五章 合同管理制度Р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时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质量,经市招标办研究,决定对招标代理合同实行统一的审查备案;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统一执业手册和挂牌服务,具体规定如下:Р第五十一条 对招标代理合同的管理 Р(一) 所有市区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合同由市招标办统一审查备案。各区招标办不再审查招标代理合同。县(市)审查其辖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合同。 Р(二) 招标代理合同是指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Р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Р(三) 招标代理合同包括: Р1、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高、计划投资额。Р 2、招标代理范围;Р 3、招标代理内容;Р 4、招标代理时限;Р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Р 6、双方权力及义务;Р 7、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Р 8、其他; Р9、合同生效和终止; Р(四) 各招标代理机构凡参加年检、升级的代理业绩以招标Р办审查备案的代理业绩为准。 Р(五) 凡招标代理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或者超越代理Р资质范围、逃避招投标监管的一律按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Р第五十二条 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Р(一) 所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执业制度,凡是从事招标Р代理活动的人员进行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图纸答疑、主持开标评标活动必须持省招标办统一印制上岗工作证。 Р(二) 凡送招标办备案的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资格预Р审文件须在右上角签名栏内签字或盖章,并以此作为考核代理人员的依据。Р(三) 所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情况每年在“四川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一次。 Р(四) 一年内累计扣分40分以上(含40分)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