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严格接交手续。Р司法鉴定保密制度Р第一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例规定,并适用于全体职员。Р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观念。Р第三条保密范围Р(一)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隐私、技术资料、商业等;Р(二)本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Р(三)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的意见记录;Р(四)本鉴定机构长期积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Р(五)本鉴定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的事项;Р(六)其它应当保密的事项。Р第四条司法鉴定报告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Р第五条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鉴定机构秘密,由电脑操作人员负责保密。Р第六条保管措施:Р(一)非经批准,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和摘抄;Р(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Р(三)在专门的资料柜中存放。Р第七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本鉴定机构秘密。Р第八条定期检查、清理秘密文件、资料、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纸遗弃。Р第九条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Р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以10以上500元下罚款:Р(一)泄露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Р(二)已泄露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Р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赔偿经济损失:Р(一)故意或过失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Р(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本鉴定机构秘密的;Р(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Р第十二条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Р司法鉴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