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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汇总.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77KB

文档介绍
人员调动、更替时,要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理,严格接交手续。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司法鉴定保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例规定,并适用于全体职员。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观念。第三条保密范围(一)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隐私、技术资料、商业等;(二)本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三)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的意见记录;(四)本鉴定机构长期积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五)本鉴定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的事项;(六)其它应当保密的事项。第四条司法鉴定报告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第五条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鉴定机构秘密,由电脑操作人员负责保密。第六条保管措施:(一)非经批准,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和摘抄;(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精品文档精品文档(三)在专门的资料柜中存放。第七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本鉴定机构秘密。第八条定期检查、清理秘密文件、资料、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纸遗弃。第九条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以10以上500元下罚款:(一)泄露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二)已泄露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赔偿经济损失:(一)故意或过失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本鉴定机构秘密的;(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第十二条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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