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料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员调整岗位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料的,秘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向社会公布。Р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Р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Р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Р第三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Р第三十九条对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Р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Р 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由于分立、放弃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Р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协议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Р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协议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Р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得有关指导下成立汪算组织,汪县里债权债务,处理善且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Р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科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宜。Р第八章附则Р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7年5月1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Р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Р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