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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模式法律分析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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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自律性组织,以保障监管权力的有效行使。同时,在立法上,可以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具有较强独立性的中介机构引入,不断完善我国的中介机构监管商品房预售款的模式。Р (二)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Р 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体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然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售款不用于工程建设时的法律责任,缺乏相应的处罚规定。虽然在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规定了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同时根据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但是,这些处罚规定的法律层级较低,处罚力度也较弱。因此,就需要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Р (三)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信息披露义务Р 正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市场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之间信息部队称的存在,对于预售款的监管才有了其必要性。但是,监管有其优点也有其弊端,因此,如果能够通过市场机制本身解决的问题,也就没有了监管的必要性。Р 作为经营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信息披露的义务。一方面,应当在现行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详细规定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披露标准,同时明确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资金运用情况,特别是不法行为,以形成社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施监督。Р 综上所述,尽管在预售款监管领域,我国已确立了政府监管模式、商业银行监管模式以及中介机构监管模式,但是进一步完善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不仅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更有助于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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