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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收款监管模式比较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资金监管制度的突破和创新 Р Р 2010年11月1日,成都市发布《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及《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细则》),正式启动预售款监管工作。在比较国内几种监管模式后,成都选取了相对宽松的“商业银行监管模式”,对于预售资金的监管,结合成都市市场情况进行了创新,采取了较为灵活的监管方式,严格监管的同时,也要考虑保持市场本身的活力,让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РР Р 1 期前拨付 Р 成都允许期前付款并准予调用超额预售款在全国属于创新。《办法》中明确规定,预售款采用建设期前拨付: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开始销售后,可以根据项目预算清册和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提前调用相应周期的预售款,相对于以自有资金或开发贷款垫付完成相应建设周期后再提取预售款的“后期支付”,更具灵活性;同时,为避免开发企业以整个楼栋作为一个建设周期,一次性提前支取全部预售款继而“携款潜逃”。《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工程形象进度的编制。同时在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提取预售款的同时,也允许开发商调用超额部分的预售款。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条件下,预售款专用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的总额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 Р Р 2 允许折抵 Р 成都的预售款监管另有一项重大创新,即允许折抵。《细则》规定:开发贷款或其他款项已用于支付了相应期间工程建设费用,满足建设要求的,已支付款项可折抵预售监管账户中相应监管金额,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予以相应调用。这样一来,既能确保开发企业能将预售资金有效运用到每一期工程建设中,不出现滞留资金的“尴尬”,同时又要求开发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确保安全性。 РР Р 齐婧/责任编辑 Р Р Р Р Р РР???????РР???????2/view-63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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