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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61KB

文档介绍
食品名称、进货日期、数量、批次、金额、产品企业的厂名、厂址等相关资料,并明确专人负责进货验收工作人,重点验收以下内容:Р(一)进货的保健食品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Р(二)保健食品是否已失效,变质或过期。Р(三)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Р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Р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Р3、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Р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Р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Р6、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实行市场准入的产品,应标有已获国家强制认证或市场准入的相关认证标志。Р(四)保健食品包装上标有获奖标志,质量认证标志或其它特殊标志的是否具有法定权威部门颁发的获奖证明,认证证书或授权使用书等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证明资料中核定使用的产品范围及期限。Р(五)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有注册或专利注册标志的,标注人是否具有所标注商标或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符合注册商标或注册中核定使用的产品范围及期限。Р(六)产品的名称、包装,所附的说明书及其它宣传资料是否存在虚假,误导或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的内容。Р(七)产品上标注的产地、厂名、厂址是否真实。Р(八)产品的重量是否与标准一致。Р(九)其它通过感观及查验资料可以进行审验的内容。Р第九条  企业在店堂内外张帖的产品宣传及说明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Р第十条  企业应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产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促进进货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Р储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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