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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7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让方, 指导受让方连续生产出三批符合该产品质量标准的样品。第五十二条多个申请人共同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 进行技术转让时, 应当联合署名签定转让合同。第五十三条已取得《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者《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在境内转让的, 保健食品证书持有者与受让方应当共同填写《国产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或者《进口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向受让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并附转让合同。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 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 5 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 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 10 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第五十五条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 应当在 30 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 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第五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报告后的 20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受让方颁发新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新的批准文号, 证书的有效期不变, 同时收缴并注销转让方原取得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者《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第五十七条已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在境外转让的, 保健食品证书持有者与受让方应当共同填写《进口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并附转让合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 5 日内, 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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