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Р3. 质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品,均属不合格食品,包括:①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②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③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Р4. 在将食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Р5. 质量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出具食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通知单, 及时通知养护、销售及岗位人员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产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Р6. 不合格食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①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食品;②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食品报损有关单据;③不合格食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食品的销毁记录。Р7. 对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Р8. 明确为不合格食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Р9. 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并妥善保存至少2 年。Р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Р1. 目的Р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做出应急响应措施,并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使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掌握相关情况,取得指导和处置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方案。Р2. 定义Рa)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Рb)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Р3.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