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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科带头人提供良好的工作、教研和学术交流的条件(如必要的场地、经费、资料和仪器设备等)。Р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Р 第九条州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制。每届任期暂定二年,每二年评审一次。Р 第十条州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实行年度考核制。任期内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州、县市教育局教师工作部门共同负责,考核内容依据所规定的学科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县市教育局教师工作部门及州直中小学应建立学科带头人考绩档案,负责收集、管理、存档工作,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Р 第十一条州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实行网络管理制。州教育局在“湘西教师网”()开通“州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频道”,为每名州级学科带头人开设个人专栏。学科带头人应定期上传自己的教学教研成果(如教学论文、教学设计、教学反思、教学案例、课件作品、课堂实录、科研报告、试题设计、学科教学信息、博客日记等),同时借助“湘西教师网”互动平台推介自己的教学经验,解答州内同学科教师的教学疑难。以上工作的完成情况将列为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Р 第十二条州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收回学科带头人证书,取消相应待遇:Р 1、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Р 2、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Р 3、违反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从事有偿补课、家教家养的。Р 4、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后果,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Р 5、不服从组织安排,未经组织同意而异常流动,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Р 第七章附则Р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州教育局负责解释。Р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Р文章Р 来源初中Р 教师网 w w 9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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