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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标考核的组织工作;Р(2)产学研合作处负责科研项目的指导、检查、落实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等科研方面的管理。Р4、学科带头人日常管理以项目所在系(部)为主,其中:Р(1)各系(部)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单位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对学科建设的全程情况给予关注和支持;Р(2)学科带头人为所属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各系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该学科的学术队伍和教学队伍的建设工作,有义务向所在系部和学院汇报本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指导、检查和评估。Р第十八条学科带头人实行任期考核制度。Р1、学科带头人的考核,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产学研合作处组织实施;Р2、对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续任(其中科研任务视具体完成情况论),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所享受相关待遇自动停止;Р3、任期内,学科带头人因公、因私出国半年以上者,其待遇自行中止。各系(部)将实际情况及时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按期回校后,由所在单位、产学研合作处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共同考核,合格者,恢复其待遇;Р4、聘任期满,学科带头人做书面小结,并向学术委员会进行汇报。学术委员会对带头人的任期工作审议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评为优秀的带头人继续聘任;评为称职、基本称职的,如本学科有更为优秀者,原带头人让贤;评为不称职者予以解聘。Р5、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带头人资格:Р(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Р(2)在科技工作中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Р(3)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Р(4)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Р(5)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做带头人的其它行为。Р第十九条本办法视学院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修订。Р第四章附则Р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Р Р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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