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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理机构报送本年度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分析报告。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可以将投诉处理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 经本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并告知投诉人和工程质量责任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人的检举揭发材料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及单位。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接待、调查处理投诉事宜,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或故意推诿、敷衍、拖延,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给予 9 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的通信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 2009 年4月1 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工程投诉处理管理规定》(冀建质【 1997 】 316 号) 同时废止。附件: 1、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 2 、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 3 、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4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情况表 5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书 6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结果反馈表 7 、投诉事项批转函 8 、投诉事项终止处理告知书 9 、送达回执 10 、工程质量投诉协调会议纪要 10 附件一: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投诉人(签名) 联系方式通信地址被投诉人投诉工程名称联系方式受理投诉时间处理完结时间投诉材料来源投诉主要问题: 投诉请求: 处理意见: 处理结果: 督办人督办记录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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