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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新区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试行)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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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进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的方式。Р进场经营合同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Р2.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市场内商品质量、安全管理、诚信经营、投诉调解、市场巡查、疫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Р3.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场内经营者提供物业服务,保证水、电、消防、安全、卫生、排污、污染处理等设施的完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Р4.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经营管理职责:Р⑴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Р⑵设置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Р⑶按照商品属性对场内商品进行划行归类,合理布局。Р⑷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违法经营行为,保证通道畅通、环境整洁。Р⑸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Р⑹督促场内经营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账登记、信誉卡等制度。Р⑺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工商部门报送。Р⑻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经营管理职责。Р5.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场内设置公示牌,公布市场管理制度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投诉受理机构的地址和电话,以及产品检测情况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Р6.市场开办者在招商和经营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Р⑴非法限制场内经营者经营自主权的;Р⑵单方强行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Р⑶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取低于合理价格底线收取摊位费、租赁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商的;Р⑷为无照经营者和经营禁止上市商品的场内经营者提供摊位、仓储、运输、保管、票证等便利条件的;Р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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