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市场项目进行直接验收或者委托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商务、财政等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验收小组应当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派出至少3名成员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Р商务部会同在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或授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进行验收。Р第七条验收小组应当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基本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Р验收小组应当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等)和社会效益(带动增加就业数等)进行客观评价。Р第八条验收小组应对每个承办单位或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结论以及第七条规定的内容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Р第九条验收工作应当于有关工作文件要求时间前完成。逾期未能完成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要求时间前向商务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说明理由,并提出处理建议。Р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有关工作文件要求时间前,向商务部报送本省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报告(包括验收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及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包括项目承办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验收结论、补助金额等)。每个承办单位或项目的验收报告及材料应装订成册,作为附件报送。Р第十一条项目承办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Р第十二条项目承办单位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提出复议,商务部在接到复议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Р第十三条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验收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Р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Р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