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是否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Р(8)是否属于在2013年4月12日前正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或已提交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含准购证延期申请)的家庭( )。Р Р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目前正在领取租赁补贴,现申请变更保障方式为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放弃其他住房保障方式,并承诺本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符合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一致确认本表所填内容全部无误,同时清楚:保障方式变更并取得轮候号后,将于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本表所填内容产生的责任由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承担。Р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 Р 日期: 年月日Р街道办Р事处Р(镇政府)Р意见Р□该家庭已完整填写表格。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相关信息已录入系统。Р□其他:Р Р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Р Р 日期: 日期: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区住房保障部门)Р意见Р□经核,该家庭符合变更保障方式为轮候公共租赁住房,街(镇)录入相关信息无误。Р□其他: Р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Р Р 日期: 日期:Р注意事项:Р1.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的,方可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请认真确认符合该条件后再作出选择;若不符合该条件仍选择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对象须承担对其住房保障资格造成影响的责任。登记对象有以下情况住房或住房份额的,纳入登记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Р(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Р(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Р(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Р(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Р(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Р2.在交回本表时,需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持有的证明、证件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Р3.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前须进行资格复核,复核通过的对象方可获得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