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第十一章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第三十五条村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八条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第三十九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第四十条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第四十一条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第四十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村“三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 2002 年月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