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根据要求,本社区在居民委员会设立规范的居务公开栏,同时设置居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及时公布以下事项:Р(一)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Р(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Р(三)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安置款物及国家各种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Р(四)组织社会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Р(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Р(六)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Р(七)本社区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Р(八)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Р第二十八条居务公开的时间:Р(一)年度计划、年终工作完成情况和财务年度审计在每年年初和每年年终进行公布。Р(二)财务收支情况应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并签字后加盖公章,每月公布一次。Р(三)居民委员会的一般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征地、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应及时公布。Р居务公开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在公布栏公开,一份留档保存。居务公开资料要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居务公开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和居民查阅。Р各居民小组设立规范的公布栏,对涉及事项进行公开。Р第二十九条居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居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并接受居民查询。Р第三十条本社区设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1人,委员2人,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有选举权的居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居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误工补贴,每月300元,报镇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