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环保规划等,位于非生态敏感区,厂址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居民集中居住区,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纳污水体水质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有环境容量等。Р(4)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废水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工业用水循环回用率达到60%以上。排放污染物能够全面稳定达标。Р(5)无因环保问题引发群众投诉的记录。Р2、在定点电镀基地外新建。Р(1)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0万元以上,且电镀车间自动生产线的产值占电镀生产总值的75%以上。Р(2)按国家《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要求进行设计,建成后应经审核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要求。Р(3)企业选址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环保规划等,位于非生态敏感区,厂址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居民集中居住区,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纳污水体水质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有环境容量等。Р(4)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废水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工业用水循环回用率达到60%以上。Р(二)申报和审查程序。Р1、在原地保留。Р(1)由企业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确认保留申请(具体要求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同时抄送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Р(2)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完成保留确认。Р(3)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企业通过保留确认后1个月内,将相关情况上报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备案。Р2、在定点电镀基地外改、扩、新建。Р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Р(三)已有配套电镀企业的总产值若2006年达不到20000万元以上,但满足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其余要求,且电镀废水送统一定点电镀基地,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集中处理的,可申请在原地保留,其申报和审查程序按第一条第(二)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