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Р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Р (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Р7.5 招标执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审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详细列明各投标单位的优劣。Р八、定标Р8.1 控股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或各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招标项目的定标权力机构,讨论确定中标单位。控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超过50万元以上或预算外招标项目,应在总经理办公会议评审基础上编制《招标报告》报控股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批。Р8.2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执行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Р8.3 如果公司收取投标保函,则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执行单位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函,同时公司向中标单位收取履约保函。Р8.4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及时签订书面合同。Р九、罚则Р9.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相应扣减年度考核得分:Р (一)应当采用招标而未采用,或将项目拆分,规避招标监管的;Р (二)未及时报送招标文件,或填报资料不实的;Р (三)违反招标程序,影响公司信誉的。Р9.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罚款,取消考核工资,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Р (一)开标前泄露标底或在核价前透露底价的;Р (二)与投标或报价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报价的;Р (三)接受投标或报价的请吃,收受钱物及其他好处的。Р十、附则Р10.1 本制度由控股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Р10.2 本制度自控股公司总裁办公会议通过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