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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29 |  大小:1308KB

文档介绍
应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5倍。若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参照居住建筑朝向调整系数做适度折减。Р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Р(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Р(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高度0.5倍,且最小值为18米;Р(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3米。Р建筑物退让Р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Р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Р(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5.1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Р(二)离界距离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Р(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Р表5.1Р Р离建筑类别Р界Р距Р离Р建筑朝向Р居住建筑Р非居住建筑Р建筑物高度Р的倍数Р最小距离(米)Р建筑物高度的倍数Р最小距离(米)Р主要朝向Р(南、东、西)Р低层Р0.8Р6Р-Р6Р多层Р9Р-Р7Р高层Р0.25Р12Р0.2Р12Р山墙Р低层Р—Р3Р-Р按消防间距控制Р多层Р4Р-Р按消防间距控制Р高层Р—Р12Р-Р6.5Р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Р2、地界相邻的建筑物因建设时序不能确定时,主要朝向界外建筑按6层住宅间距的1/2退让。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5.2所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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