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2017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148 |  大小:1334KB

文档介绍
响较轻的。Р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6万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2万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Р《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般Р造成不良影响的。Р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6-7万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3万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Р较重Р1.造成不良影响较重的;2.违法行为构成重犯的。Р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7-8万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4万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Р严重Р1.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的;2.违法行为构成屡犯的。Р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8-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Р10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Р没收违法收入,罚款。Р较轻Р1.存在主观故意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主违法情节较轻。Р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1倍的罚款。Р《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