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定之制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阕也。”(《慎子·逸文》)举国上下,无论贵贱不得越法,喜乐忧愤可以遏制、骨肉至亲法不容情,慎到强调法的作用可见一斑。但管子和慎到的着作中也都分别强调了德治的作用,而不是一味推崇法治。Р 例如管子谈到“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管子·枢言》)由此可见,儒法两家,作为当时涌现出来的大学派,虽观点各有偏好,但并不完全否认彼此的治国之道,相反都存在儒法并治的思想萌芽。Р 在列国兼并争战时期,各国为了招引贤才,采取开放的文化政策,而彼此对立的儒法两学派也在这一时期走向融合。儒家思想代表人物荀子,在强调重礼乐传统的同时,注重规范和制度,提出了儒法并治的思想。他“援法入礼,充实了传统礼学,使两者在政治和法律层面交融互摄。”[16](P52)他认为礼是法的纲领,是强国之本,“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荀子·劝学》).荀子用法治来充实改造礼治,使礼更加严谨,主张礼法并用。此外,荀子也已经意识到了儒家专恃德治的缺陷,认为“厚德音以先之……然后刑于是起矣,”提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的观点。Р 由此,礼为法纲、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德法并治的思想得以成熟,荀子礼法德刑的思想,是春秋学派交融的集大成之产物,也是中国历史上德法并治思想实践的理论基础。Р 荀子的儒法并治思想尚是理论思想,在汉代经过董仲舒等思想家的努力,德主刑辅、德法并治在实践中运用,成为了统治者采用的治国方略。从西汉初期的汉高祖开始采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到汉武帝时期都在延续和发展。唐律中也处处可见“礼”的精神,又引证“三礼”和儒家其他经典作为律条的注释。唐朝对于违背礼义道德的行为视同犯罪,并写在刑法上,予以惩处。“失礼之禁,着在刑书”(《新唐书·刑法志》).唐朝使“德礼”和“刑罚”从内容到形式达到了完美的结合与统一。此后历代宋元明清都沿袭唐朝的德法并治思想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