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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意义上说是一种立法资源。立法主体,即立法者,因立法客体Р——即想要通过创制出来的法律规制的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的存在,进行法律创制,即立法活动;在立法活动的过程中,立法者同样作为社会中的人,受到文化传统的影响,而立法客体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形成在于人——人与人在交往沟通中形成某种社会关系,文化传统对人们思维行为的深刻影响,会通过一系列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最后,立法并不是纸上谈兵和一纸空文,要落到实处,具有可操作性并且适应社会成员的内在逻辑,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立法目的,而想要达到这种理想效果,就要对文化传统进行研究,对文化传统产生影响的原理进行研究。Р(三)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影响的研究价值Р首先,研究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可以增强创制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这一观点在上文中零零散散地表达出来过,这里进行一下集中说明。不止一次提及,文化传统是以人为核心的,而立法活动最终创制出成文法来,也是要适用于人的,这便是文化传统和立法的关联所在。对于立法而言,单单将法律创制出来并不是最终目的,而且其意义也没有这么简单;只有将创制出来的法律应用于社会之中,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才是立法的最终目的。达到这个目的的关键就是法律要具有适应性和可操作性;适应性存在问题就会对造成法律的“水土不服”,难以在社会中推广应用,而可操作性不强则会使得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这是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文化传统则与人们的生活、四维习惯等等息息相关,通过对文化传统的仔细考量,就有利于发现人们的日场生活规律,内心的惯性,对于法律,需要其具有稳定的特点,掌握人们的内心惯性也与法律的稳定性特点相配合。立法是法律产生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途径,大部分的法律都是通过立法活动被创制出来的,研究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影响固然有很大的价值,而研究其对立法的影响更有预见性,也减少了立法所创制之法律在应用阶段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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