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项应包括:(1)指导村委会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2)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坚持村民自治的日常各项工作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健全有关工作机构;(4)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正确实施村务公开以及各项民主管理工作;(5)指导村民委员会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6)指导村民委员会正确处理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该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其他事项。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内容可界定为:(1)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本村直接相关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了解农村情况,帮助其改进工作、正确决策。(4)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但又与本村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三)增加行政行为的民主性,完善责任机制在行政部门作出的涉及村民自治的行政行为中增加民主性是实现两者良性互动的最有效措施。例如,就村干部考核办法的制定、根据考核结果对村干部的处理,村庄规划、村组合并等事宜,行政部门在指导以及实施管理的过程中都应该尊重村民的意见,至少设有让村民理解相关情况、表达意愿的渠道。就与村委会的关系而言,尤其应该注意的是,不能要求村委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协助其开展工作,立法应为特殊情况下,村委会基于合理的事由提出免责申请留有余地。责任是以违反法律中的规定为前提的不利后果,是权利行使与权力规范的必要补充。在考察中央以及各省立法过程中,我们发现,立法大量存在要求村民或者村委会服从行政部门指导的条文,但是对于行政权力在农村的运作却普遍缺失责任条款,从而导致乡镇政府非法干预村民自治的行为不能及时纠正。在法律文本中补充相应的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