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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司法鉴定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委员会2名委员组成训诫小组,在受处分会员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或在省协会召开会议时,由主持训诫会议的委员宣读《惩戒决定书》后,小组成员对违规会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Р训诫时,受处分会员必须在场。受处分是团体会员的,该团体会员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场。Р(二)责令书面检讨,由受处分的会员根据《惩戒决定书》规定的时限、方式,责令违规会员向行业监督委员会提交书面检讨,检讨应当深刻认识错误,并引此为戒。Р(三)通报批评处分,由省协会秘书处将《惩戒决定书》的内容向全体会员进行通报。Р(四)责令限期整改,由行业监督委员会将《惩戒决定书》的内容向受处分会员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宣布,责令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和改正有明显过错的执业行为;限期届满应当由行业监督委员会核查,核查结果应当报告省协会秘书处备案。Р(五)取消会员资格,由省协会将《惩戒决定书》的内容向行政主管机关进行通报,停止为该会员行使会员权利提供任何条件,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会员的许可证或执业证。Р第二十九条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决定,应当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并视情节抄送有关司法行政部门。Р第七章纪律与监督Р第三十条调查和复查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不得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私下交往、接触,不得有接受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的宴请、礼物等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和处理本案的一切行为。Р第三十一条行业监督专门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对涉案材料保守秘密,不得私自摘录、复制或泄露投诉材料或移送的材料。Р第三十二条行业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对惩戒决定评议情况保密。Р第三十三条省协会相关人员在处理惩戒工作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违规行为的,省协会应当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Р第八章附则Р第三十四条省辖市司法鉴定协会,参照本办法执行。Р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司法鉴定协会负责解释。Р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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