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律学习和信用提醒,督促整改,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纠正违法行为。(二)对存在较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落实以下措施:(1)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失信约谈、法律学习和信用提醒,督促整改,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纠正违法行为;(2)城市管理部门加大管理检查频次;(3)城市管理部门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4)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新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权内从重处罚;(5)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较重失信惩戒办法的规定内容进行联合惩戒。(三)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关于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实施联合惩戒。第三章异议申诉第九条【复议申请】相关责任主体对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第十条【复议审核】认定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信用恢复】因工作失误导致相关责任主体被误列入“失信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信用记录,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第四章动态管理和信用修复第十二条【动态管理】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名单库。第十三条【修复申请】发生一般、较重、严重失信行为的,其责任主体可提出修复申请,严格控制严重失信行为的修复。第十四条【撤销公示】信用修复完成后,其失信责任主体将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各级信用平台将该责任主体的信息从平台上撤销,不再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第十五条【撤销限制】首次严重失信的,失信信息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撤销;再次严重失信的,失信信息自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不予撤销;情节特别严重的不予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