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删除)2.管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等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煤矿)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给予关闭---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权限规定决定.接上页3.拘留---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4.吊销有关证照---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有证照管理决定权的部门决定.5.两个以上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6.受理违法行为的报告或举报,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的部门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接上页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机关管辖;下级机关可以将重大疑难违法案件报请上级机关管辖.9.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可以纠正或撤销下级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行为查处的案件.第三章程序一.行政执法总的程序要求: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若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二.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现场处罚条件: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对个人罚五十元以下、对单位罚一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作出现场处罚应及时报告,并应在5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现场处罚应填写统一制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