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须向所在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相应提交下列材料(中央、省驻茂单位、市直有关单位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 Р 1、《茂名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茂名市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茂名市PCT国际申请资助申请表》。Р2、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PCT国际申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PCT国际申请检索报告。Р3、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外国专利局(或组织)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Р4、专利申请费、实审费、PCT国际申请费的发票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发票复印件、代理申请服务费发票。Р 5、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本地身份证或本地居住证明的复印件,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Р第九条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收集、审查、汇总辖区内上一年度内专利申请授权的资助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于每年4月10日前报送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市级资助。Р第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Р第十一条鼓励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当地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政策,资助的对象和范围由各地政府及其部门依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Р第十二条对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给予适当奖励。Р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Р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Р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Р (三)提交的材料不齐全;Р (四)专利申请权有争议;Р (五)专利权有争议;Р (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Р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茂名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印发的《茂名市发明专利资助暂行办法》(茂知〔2002〕1号)同时废止。Р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茂名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