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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doc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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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以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试点的“一个规划、三拆三化”项目建设任务为重点,省对市、县(市、区)的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次年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实行“有奖有罚”制度。对于示范村建设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适当增加下一年度试点名额;对于示范村建设任务完成较差的地区,酌情核减下一年度试点名额。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考核办法另行制定。Р第五章监督与检查Р第十六条各市、县(市区)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Р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Р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Р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Р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项目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Р第十八条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停止拨款,并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回奖励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九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Р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2006〕174号)同时废止。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Р附表1:Р Р Р Р Р Р Р 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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