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施行日期:1997年1月1日)Р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Р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Р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Р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Р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Р《贵州省测绘条例》(同前)Р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或者无测绘作业证件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Р12Р行政处罚Р对外国组织或个人违规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同前)Р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Р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