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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7 |  大小:83KB

文档介绍
,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Р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Р法律依据:Р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Р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Р十五、律师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Р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Р法律依据:Р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Р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Р十六、律师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Р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Р法律依据:Р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Р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Р十七、律师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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