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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1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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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Р九、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Р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Р法律依据: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Р(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Р2、《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Р十、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Р处罚种类:罚款Р法律依据: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Р2、《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水资源费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Р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拒不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Р十一、建设项目无节水设施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Р处罚种类:罚款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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