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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事项及法律依据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28 |  大小:78KB

文档介绍
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Р (二)不能自行调查、取得所需事实资料的;Р (三)执行公务所需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Р (四)应当请求行政协助的其他情形。Р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Р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Р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Р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Р第二十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Р (十三)被监察对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经监察机关回复后仍有异议的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Р第四十三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Р(十四)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争议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Р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Р(十五)跨行政区环境污染及破坏防治争议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Р第十五条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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