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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实施细则(2008版)(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78 |  大小:485KB

文档介绍
1混合、絮凝、沉淀(7分)Р2.1.1评价要求:根据原水水质及水质变化的实际情况,加药间应配备相应的多种净水药剂,如混凝剂、助凝剂、助滤剂、pH值调节剂、氧化剂、吸附剂等。(4分)Р——评价内容与方法Р(1)由省评审专家组现场检查时,根据前述水源保护和原水监测所提供的原水水质资料,分析所配备药剂是否符合要求。Р(2)除浊,应配混凝剂、助凝剂、助滤剂;除藻、除铁、锰应配氧化剂;水库水,强化混凝、出厂水调整pH值应配pH值调节剂;除有机物、应对突发性污染,应配氧化剂、吸附剂或与PAC联用。Р(3)检查所有药剂(除液氯外)是否具有卫生许可证,液氯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Р——评分标准Р应配而未配的每少一种药剂或每有一种药剂无证扣0.8分,直至扣完。Р2.1.2评价要求:沉淀池出水浊度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1.4分)Р——评价内容与方法Р现场检查,沉淀池出水浊度是否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Р——评分标准Р不符合要求不得分。Р2.1.3评价要求:沉淀池出水浊度≤水厂内控标准,合格率≥95%。(1分)Р——评价内容与方法Р(1)检查全年记录,按沉淀池出水浊度≤水厂内控标准来计算沉淀水浊度合格率。Р(2)沉淀水浊度合格率标准计算方法:以全年所有正点记录为统计依据,(仪表故障期间,由化验室按正点检测一次的频率进行水质取样化验)。Р合格率= 年检测合格次数/ 年检测总次数。Р沉淀水浊度合格率≥95%Р(3)单次检测不合格值应≤水厂内控标准的1.3倍。Р——评分标准Р(1)沉淀水浊度合格率不符合要求不得分。Р(2)单次检测不合格每超过最大限值一次扣0.1分,最多扣0.5分。Р2.1.4评价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或计算推定),内容:混合时间、絮凝池流速及停留时间。(0.6分)Р——评价内容与方法Р查看混合时间、絮凝池流速及停留时间的测定记录。Р——评分标准Р每少测一项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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