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糖果、巧克力产品包装标签标注问题的复函Р中糖委函[2008]4号Р就各单位对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咨询,我会已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司、局进行了多次沟通,得到了明确答复,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Р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4月24日发出质检法函[2008]75号“关于食品标识中产地和添加剂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提出如下意见:Р1.根据该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一并标注食品产地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Р2.根据该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及其它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且在该项下一并标注所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或者按要求标注种类名称、代码);各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确定配料清单中食品添加剂项的标注顺序,应当以加入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量为计。Р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中所要求的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出厂时,以箱、盒等为单位向流通领域提供的包装单元,而非指单粒糖果、巧克力产品。Р对单粒糖果、巧克力产品的包装问题,我们还与全国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了咨询和沟通,得到的答复是:单粒糖果、巧克力应属于散装计量销售范围,可不执行GB7718的规定。Р特此复函,请各单位根据上述精神对包装物印制作出适当的安排。Р Р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