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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编制说明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3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Р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Р新标准明确了配料名称的标示,另外,删除了“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的内容,即单一配料也要标示配料表。Р5.1.2.1.1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Р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Р新标准将旧标准中5.1.2.1.1、5.1.2.3、5.1.2.4三个条款进行合并。Р5.1.2.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Р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Р5.1.2.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Р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Р关于复合添加剂如何标,要等《复合添加剂国家安全标准》出台后再定;Р增加了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地方标准时也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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