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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制度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满16周岁、具备就业能力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就业信息,帮助他们自食其力。Р12、受助未成年人居室及活动区域按规定进行消毒,保持房间安静、清洁、通风、透光、无异味。Р三、离站Р受助未成年人一般采取监护人领回、护送返乡、安置的方式离站。受助未成年人离站前要办理离站手续,工作人员要核对接领人信息,按规定填写完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和《受助未成年人交接表》,办理交接手续Р1、监护人领回。工作人员应在对未成年人受助人员进行救助保护的同时,认真核对其身份,并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首先采取通知其监护人来站领回的方式离站,中心工作人员要仔细查验监护人的身份证,并让被认领的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当面确认,未成年人确认是其亲人的才可以办理离站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防止冒领拐骗。Р2、对未成年受助人员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领回的,可派人护送其至户口所在地(所住地)救助站或指定的其他有关部门。中心工作人员要与未成年人家长谈心,了解家庭状况,分析造成孩子流浪的原因,介绍孩子在中心的受助情况,防止再次流浪。Р3、对长期滞留的无家可归或者无法查明监护人和家庭住址的受助未成年人,报请市民政局批准后,送市儿童福利院抚养。抚养期间继续核查身份,地址清楚后通知监护人或当地民政部门接回,不能接回的派人护送返乡。Р4、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未成年人,核对带离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离站手续。Р5、对于受助期间在定点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查找、通知死者亲属,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备案、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后,做好善后处理工作。Р四、回访Р对已回家的未成年人,建立电话、信函或实地回访联系制度,了解未成年人返乡后情况,评估总结中心教育方法和效果,巩固中心服务质量,宣传未成年人权利知识,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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