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2012年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要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当前我国推进政治进度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之一,明确提出要Р“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Р 党的路线指引迅速推动着社会协商制度的法制化进程。1996年10月1日由全国人大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同时,该法还对听证程序做了详尽的规定。由此,社会协商制度被正式纳入我国的基本法律体系与公共管理实践中。此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也都做了类似的规定。同一时期,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都十分明确地将社会协商列为制定和执行公共决策时的必要程序。同样,各级地方政府也在自己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中,因地制宜地制定了许多关于实施社会协商制度的具体规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社会协商制度的法制体系已具雏形。Р 社会协商制度的落实还有赖于社会协商方式的创新,近年来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概括起来,较为成熟的社会协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以确立公共政策问题为目标的社会协商。如市长热线、领导人接待日制度、公民调查、专家咨询等;第二类以协商公共政策内容为目标的社会协商。如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等;第三类以强化公共政策效果为目标的社会协商。如公民旁听、公共论坛、信息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