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正,乃裨臣等不逮。?”可见王旦对封驳司抑制相权的作用有清醒的认识。?(《宋会要辑稿》职官?10 之 2)由于封驳制度是针对封建朝廷的决策机制而设立的,?因而对封建王朝正确决策、避免政令失当能起一定的纠正作用。如据《宋史》记载,苏轼知杭州时,“诉浙西灾潦甚苦” 。当时贾易与杨畏、安鼎论轼“姑息邀誉,眩惑朝听,乞加考实” 。诏下,给事中范祖禹“封还之,以谓正宜阔略不问,以活百姓”。(《宋史》卷 355《贾易传》)又如,南宋初某个冬至节,旨下礼部,取度牒四百充赐予。晏敦复奏:?“兵兴费广,凡可助用度者尤当惜,矧两宫在远, 陛下当此令节, 欲奉一觞为万岁寿不可得,?有司乃欲举平时例行庆赐乎?”宋高宗被迫取消诏令。?(《宋史》卷 381《晏敦复传》 )从封驳制度的事例来看,?大部分封驳都是针对人事任免问题而发的,?因此在纠正“除授非人”上的作用更为显著。宋熙宁三年(公元?1070 年),王安石想任用他的学生李定为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时宋敏求、苏颂、李大临三人为知制诰,?坚决反对, 封还词头,被世人尊称为?“熙宁三舍人” 。(《宋史》卷?329《李定传》)当然,中国封建时代的封驳制度也有它的历史局限性。?首先是在制度上,封驳仅对“外制”发生作用,在政治生活中更为重要的“内制”由翰林学士起草,直接从宫中发出,?根本不受封驳制度的制约。其次,?封建君主常常避开正常的诏敕发布程序,?直接发号施令, 如唐朝有所谓的墨敕斜封,?宋徽宗滥用“御笔”行下,在此情况下,封驳制度便形同虚设了。更为严重的是,到南宋中期以后,给事中与中书舍人的职责日渐趋同,他们的论驳对象越来越多地指向有司百官的章奏,?而非朝廷颁发的诏敕。?到明代以后, 给事中虽存 “封驳” 之名,但与唐宋时代的封驳已经大异其趣了。它实际上有“驳”无“封”?,所驳的对象也是百官奏章而非皇帝的诏书,已完全成为一个监察机关而非封驳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