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涉案款物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Р第三十六条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多个当事人的,应给每人一份。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注明情况。Р第三十七条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Р政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Р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Р第三十八条审查工作应在90日内完成。在特殊情况下,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Р第三十九条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并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Р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Р第七章审理Р第四十条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坚持审查、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Р收到审查报告后,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Р第四十一条审理组的主要工作。Р(一)审理审查组移送的案件。Р(二)审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和校外其他单位或部门移送或处理的案件。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办理立案手续。Р(三)审理中层党组织、单位,个人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应复议、复查的党纪案件;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复审、复核的政纪案件。Р(四)审理校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主要负责人及上级交办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