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义务的程序。本案中原告即在被告迟迟不履行判决内容的情况下,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Р (4)意义在于:①在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以公开致歉的方式,对其对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误导道歉;②在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以公开致歉的方式,消除其对原告商标、声誉的不利影响;③公告社会各界,其与原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其他联系。Р三、诉讼法案例分析题Р1.本案应该不公开审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是强奸案,如果公开审理,审理中涉及的犯罪经过与事实就将公之于众,这将会对被害人个人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Р 2.法院邀请他人旁听的做法是错误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本案的承办人员及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外,任何其他人包括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都不应参加旁听。本案中,法庭邀请有关人员参与旁听,造成事实上的公开审理,是错误的。Р 3.宣判必须公开。公开宣判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必然要求,是绝对原则,不存在例外。Р四、行政法案例分析题Р(1)基本观点:单位的这一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Р (2)主要理由:对行人乱穿马路的行为应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执法,只有公安部门有权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包括警告、罚款等手段在内的处罚。而单位与职工之间只是一种劳动雇佣关系,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单位对员工乱穿马路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按照职工与单位的合约,只要职工完成相应的工作,单位就有义务按时发放职工的工资,包括各类奖金。单位对员工的权力不能扩展到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社会生活领域。Р (3)结论:有关部门对于惩处这一交通顽症的决心可以理解,但是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法律对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不能超越法律在单位内部寻求行政手段来解决,单位对员工的权力不能及于马路交通安全行为。所以,单位扣除员工绩效奖金的做法是不妥当的。Р (4)表述规范、文字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