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采运管理单,作为河道砂石的合法来源证明,并不得收取费用。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Р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内容包括河道砂石来源地、运输工具名称、装运时间、砂石数量、卸砂点和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Р第二十八条[采砂现场要求] 开采河道砂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Р(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能力、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逐日统计采砂量;Р(二)服从有关部门的现场管理,设置采区边界标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Р自觉接受监督检查;Р(三)不得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Р(四)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应当遵守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不得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Р(五)不得危及水工程、航道、桥梁、管线、堤防护岸及生态环境安全;Р(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Р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权] 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Р(一)要求采砂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Р(二)要求采砂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Р(三)进入采砂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Р(四)责令采砂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Р第三十条[采砂纠纷调处] 因河道采砂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河道采砂纠纷时,有权采取责令采砂船舶(机具)暂停作业、驶离作业区域等临时处置措施。Р第三十一条[三无船舶管理] 交通运输(港航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采运砂船舶的整治,依法查处无船舶名称、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及其他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