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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河砂可采区管理工作方案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销售市属全资国有公司面向市场统一销售。销售方式包括批发和零售。河砂销售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和市属全资国有公司组成河砂价格定价小组,在综合考虑成本、缴纳各种费用及适当的利润基础上根据市场价格的波动等因素确定销售价格。销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核的经营成本后全部上缴市财政专八。禁止非法囤积、倒卖、哄抬砂价等违法行为。七、?采砂完工验收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采砂者应在10天内将采砂工具撤离现场,并将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卸砂点的河砂清理完毕,平整好场地。由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验收后注销该《河道采砂许可证》。八、?相关单位管理职责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可采区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理单位和市属全资国有公司等共同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管理实行河道采运砂“XXX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制度。市属全资国有公司负责按照许可内容开采河砂和销售,缴纳有关税费,处理与利益相关方关系,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水上交通安全、采砂作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海事部门按职责履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非作业采砂船舶集中定点停放试点和采砂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航道部门按职责履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和航道及其保护范围内采砂行为的监管工作。公安、海事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工作,并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助税务部门依法追征偷逃税款。审计、财政、发展和改革、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河砂交易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和收益评估。九、河道采砂收益使用和管理河道采砂收益可用于河道采砂管理和各相关部门的执法、河道工程建设维护以及市确定的其他项目等开支。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十、有关事项XX市已有规定与本工作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工作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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