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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红树林生长区域;(六)国际界河以及安全事故多发区域;(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十二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二)非渠化通航河道达到或者低于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第十四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采砂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应当按照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因整治航道需要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所采砂石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处理。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用砂量少于一百立方米或者村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到河道采砂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采砂,所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会同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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