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甘肃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pdf  |  页数:1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格按批准的开采计划作业,不得擅自扩大开采范围,若需变更,必须重新申报;(二)开采弃料应随时清理,并按要求回填,不得在河道内堆积,不得影响行洪安全;(三)保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完好,服从黄河上中游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四)服从计划管理,每年底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年度开采计划。第八条在黄河上中游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按采砂所在地省、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砂管理费由发放采砂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第九条在黄河上中游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季度于每季末前持生产收入帐向收费单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逾期一个月不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采砂许可证,除应缴清拖欠的管理费外,并按月追缴千分之三滞纳金。第十条黄河上中游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应按年度向黄河上中游管理局上缴百分之十,用于河道整治的勘测、规划、管理,以及有关的科研和人员培训等。第十一条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及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取的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应按照“收支两条线”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第十二条在黄河上中游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开采面积每亩预交500-2000元的保证金,开采活动全部结束恢复平整后,经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保证金退还采砂单位和个人。开采活动全部结束后,采砂单位和个人没有进行恢复平整逾期一个月的,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平整,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支付。第十三条未取得采砂许可证进行黄河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