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Р(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Р第三十条本会的会员和工作人员不得以本会的身份从事和参与经营性活动。Р第三十一条为加强农村卫生改革研究、卫生人才培养、医学教育及卫生管理培训等工作,本会成立专家委员会,由卫生管理、医学及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属于本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确定。Р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Р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Р(一)会费;Р(二)捐赠;Р(三)政府资助;Р(四)承接政府项目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Р(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Р(六)利息;Р(七)其它合法收入。Р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Р本会开展表彰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Р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Р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Р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Р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Р第四十条本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执行。Р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Р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Р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