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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履坦镇杨岸村农民用水协会章程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按规定的灌溉水价收取水费。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灌溉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本协会的渠系及附属建筑物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制度》予以保护。协会遵照国家有关法规,与政府合作,开发、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本灌区的田间工程,确保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确保灌排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委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表决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四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天本章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本章的解释权属协会执委会。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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