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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几个问题的探讨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趋复杂的现实经济中,交易双方计算的判别比例会出现不一致,有可能一方等于或低于25%,另一方高于25%。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可能会对同一交易判断出不同结果,而分别选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由于交易双方只要有一方支付了高于25%的货币性资产,该项交易就可确认为货币性交易,从而不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约束。许多上市公司将原本可以一步完成的资产置换业务转变为出售资产与购入资产两笔现金业务。而货币性交易的好处,一方面在于公司售出资产的计价不受账面价值的约束,可按较高的评估价进行;另一方面在于高价出售资产的收入减去资产的账面价值仍可直接计入当期收益,从而实现利润操纵的目的。Р 六、完善和有效实施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建议Р 1.完善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建议。对于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选择问题,公允价值的运用不应规定限制条件,而应规定为:一般情况下,企业应选择公允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成本,除非有证据表明用于确定该资产公允价值的资料无法获取。Р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增加一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企业之间发生互相处置资产给予对方的行为,视为非货币性交易”,以约束将一次性非货币性交易转换成两步走的货币性交易。Р 2.进一步完善市场环境,为公允价值的使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从市场本身的发展看,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企业间的交易行为不十分规范,也不活跃,缺乏公平价格的形成环境,对于大多数资产和负债而言,很难找到可以观察的市场价格。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让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市场价格得到公正合理的反映,使企业资产减值会计有章可循,体现会计核算的公允性和客观性。另外,健全的资本市场也是确定资产价值的重要方面。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金融市场等,使公允价值的计量有较为客观的依据,同时也可以增强其可操纵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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