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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定资产准则的几点看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一定条件而发生的支出,与生产产品的数量一般无直接的关系,它们所带来的经济效益随着时间的消逝,不可能持续至下一个会计期间。环保设备的折旧费更多的是具有期间费用的特点,应在提取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Р 3.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Р 准则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这意味着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计提折旧。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是考虑到现代科学突飞猛进,新技术、新设备层出不穷,无形损耗日益成为固定资产价值降低的主要原因,通过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加快企业资金的回收,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符合稳健性原则。但笔者认为,这两种固定资产由于未向企业提供服务,既不能与本期收入直接配比,也不宜间接配比,更未向产品转移价值,根本无收回可言。同时按照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在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其实这种做法已经较好地消除了无形损耗对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带来的影响,确保了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再对它们计提折旧实属不必要。Р 4.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否可以调整Р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除非“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残值只是企业在获取固定资产时的一个估计数字,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有更充分的证据表明它们发生了变化。因此在每期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重估的对象不仅应包括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可回收金额、折旧方法,而且应包括残值。重估时,它应以在类似条件下运转并且在当时已使用期满的类似资产的残值为依据,并以此来调整月折旧额。这种做法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三者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相一致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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