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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换的国外研究进程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补价,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基础上作相应的调整,收到补价方要按一定的比例确认交换收益。其次,两国准则在对待交换损失的处理上表现相同。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两国准则都规定确认交换损失。如果同时换人多项资产,应按换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对换入资产的计价、收益的确认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该修改淡化了公允价值,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的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只有在发生补价时,公允价值才发挥一定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上市公司利用非货币性交易粉饰报表、包装利润的漏洞。但是笔者认为这一入账基础值得商榷。在现实条件下,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背离的现象是司空见惯的,如果利用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显然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如果仍以较高的账面价值作为换人资产的入账基础,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损失不加确认,就会导致高估企业资产。如此处理,明显违背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如果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仍以账面价值记账,账大实小,虽然在发生非货币性交易的当期使企业资产高估,但在后期再次进行资产评估,资产便会发生减值,造成企业资产在短期内的忽高忽低,也不符合会计的一致性原则。四、准则和制度建设的思考通过上述三个部分的比较,笔者认为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建设存在着较明显的“救火式”、“堵漏”的现象,如果我们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建设没有一个首尾一致的理论基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将使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失去其严肃性与权威性,同时也加大了将来与国际会计协调的难度。因此,笔者提出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及今后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建设的两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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